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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甲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在其本国享有“A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但未在中国申请注册。我国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也使用“A”商标,并享有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,但未在美国申请注册。美国甲公司与我国的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都在我国市场上销售。此情形下,依据我国商标法()商标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