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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原是X公司的项目经理,在X公司任职期间主持开发了某软件,但未与X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及相应的保密协议。X公司对该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准。王某随后离职并将其在X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该软件技术信息、客户需求及部分源程序等秘密信息提供给另一软件公司。王某的行为(  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