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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在其公司独立承担了某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设计工作。该系统交付用户、投入试运行后,王某辞职,并带走了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源程序,拒不交还公司。王某认为,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是他独立完成的:他是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的软件著作权人。王某的行为(  )。